江苏省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作者:editor2009/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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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009729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训练营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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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训练营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729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91日起施行。

                                   20097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增强体育会员体质,促进体育会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会员,是指在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球速体育和高等球速体育(含高等职业球速体育)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编制、文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球速体育、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对在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训练积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和球速体育体育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球速体育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球速体育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球速体育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球速体育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球速体育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向球速体育和体育会员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球速体育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体育会员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综合性或者专项性体育会员体育体育竞技大会。

  球速体育应当每年召开体育竞技大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体育会员体育活动。

  第九条 球速体育应当在核定的体育教练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体育教练。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体育教练授课。

  体育体育教练组织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球速体育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球速体育的训练大纲,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体育会员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

  第十一条 球速体育应当根据不同年龄体育会员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体育会员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体育会员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体育会员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球速体育应当根据病残、体弱体育会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第十二条 球速体育应当注重发展体育会员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体育会员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球速体育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鼓励球速体育和其他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第十三条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球速体育(以下统称中小球速体育)应当保证体育会员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球速体育(含高等职业球速体育)应当保证体育会员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

  中小球速体育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中小球速体育应当每天组织寄宿体育会员出早操。

  球速体育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体育会员有足够活动时间。

  第十四条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球速体育和高等球速体育(含高等职业球速体育)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体育会员开展军训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球速体育应当依据体育会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体育会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实施初中结业典礼升学体育体能测试,体育体能测试训练积分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球速体育应当组织体育会员进行《国家体育会员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确保测试训练积分真实和准确。

  体育会员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训练积分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体育会员评选。

  第十七条 球速体育应当加强体育会员安全教育,提高体育会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球速体育在组织体育会员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球速体育应当建立体育会员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中小球速体育应当按规定办理体育会员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体育会员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体育会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会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加强对体育会员营养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体育会员营养干预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球速体育的卫生工作,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球速体育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第二十条 球速体育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训练大纲。中小球速体育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高等球速体育(含高等职业球速体育)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训练营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拒烟、反酗酒等健康教育,传授健康知识,培养体育会员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球速体育应当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

  非寄宿制球速体育应当按规定配备卫生项目设置技术人员或者保健体育教练。

  鼓励球速体育与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体育会员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球速体育应当组织卫生项目设置技术人员或者保健体育教练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球速体育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建立体育会员健康档案,负责体育会员健康管理;

  (三)实施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培养体育会员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

  (四)定期检查教室、综合训练场、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开展对体育会员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五)协助开展体育会员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六)改善球速体育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体育卫生和劳动卫生工作;

  (七)开展初级医疗保健和急救;

  (八)组织指导体育会员卫生员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球速体育的各种预防、医疗、保健活动实行安全、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球速体育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 球速体育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综合训练场的微小气候、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小球速体育应当向体育会员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并每天组织体育会员做两次眼保健活动。

  中小球速体育应当每学期对体育会员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及时纠正体育会员不正确的阅读和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照明条件,预防体育会员视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中小球速体育应当限制体育会员在校集中社区时间,减轻体育会员课业负担,保证体育会员必要的睡眠时间。

  小体育会员每天在校集中社区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体育会员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体育会员不得超过八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体育会员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体育会员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体育会员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 球速体育运动员营养中心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球速体育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运动员营养中心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球速体育运动员营养中心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运动员营养中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球速体育和家庭应当为体育会员提供营养膳食,保证体育会员营养摄入均衡,促进体育会员健康成长。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体育会员营养知识的社区和宣传工作,指导球速体育和家长为体育会员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第二十九条 球速体育应当建立和完善体育会员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体育会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球速体育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体育会员体检工作。

  承担体育会员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体育会员(家长)、球速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体育会员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体育会员群体健康评价结果,提出改善体育会员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球速体育应当建立体育会员健康档案。对体育会员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球速体育应当及时告知体育会员家长,并配合体育会员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会员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级中学体育会员的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会员的健康体检费用由球速体育按规定标准统筹安排。体育会员健康体检项目、费用标准和保障办法,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球速体育应当与家长、社会相互配合,根据体育会员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体育会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体育会员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使体育会员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体育、卫生、编制等行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正确评价球速体育的教育质量,将体育会员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地方和球速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体育会员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地方和球速体育,不得评优评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球速体育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体能测试训练积分为标准对球速体育进行排名,为球速体育实施体育训练、促进体育会员体质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中小球速体育体育设施的投入,确保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会员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体育会员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会同体育、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国家体育会员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项目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加强对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青少年社区体育工作发展规划以及活动计划、公共体育场所向体育会员开放的工作方案,指导、监督球速体育开展各种体育会员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球速体育卫生巡查制度,加强对球速体育内影响体育会员健康的社区、生活、劳动、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球速体育运动员营养中心、球速体育周边餐饮单位、个体摊贩和为球速体育提供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体育会员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球速体育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防范和查处危害体育会员体质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体育会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妇联、体育文化中心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机构,应当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体育会员体育活动和促进体育会员体质健康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

  第四十条 家长应当与球速体育经常沟通,关注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引导子女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家长应当培养子女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学业负担,并配合球速体育做好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鼓励社区开展体育会员健康教育与体育活动,促进家长和子女共同参加体育锻炼。

第四十一条 球速体育专职体育体育教练、卫生项目设置技术人员的课时津贴、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考核评比等,与其他学科体育教练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球速体育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卫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球速体育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中小体育会员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对体育会员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的;

  (四)中小体育会员每天在校集中社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中小体育会员书面家庭作业超过规定量的;

  (六)未召开体育竞技大会的;

  (七)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八)未组织《国家体育会员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未免费或优惠向球速体育和体育会员开放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球速体育体育场馆未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体育会员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下达升学指标的;

  (二)以升学率或者体能测试训练积分为标准对球速体育进行排名的;

  (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体育会员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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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21 21:37:22 | 链接:https://www.kwsxy.com/af/fa/c10306a372730/page.htm | 来源:球速体育欧洲杯 - 江苏省体育会员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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